
利津經濟開發區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
為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提高資源要素使用效率,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增強科技創新驅動能力,推動產業向集群化、高端化發展,開創開發區高質量發展新局面,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 外資外貿獎勵
(一)鼓勵引進外資。對落戶我區的外商投資,合同利用外資500萬美元(含)以上且外商股東占股10%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含增資項目),當年實際到賬外資金額(不含外方股東貸款,下同)100萬美元(含)以上500萬美元以下的,按當年實際到賬外資金額的1%予以獎勵;當年實際到賬外資金額500萬美元(含)以上的,按當年實際到賬外資金額的2%予以獎勵;境外世界500強企業(以《財富》排行榜為準)投資的采取“一事一議”。(實際到賬外資金額以納入商務部實際利用外資統計的數據為準)
(二)支持發展對外出口貿易。實體生產企業在開發區且年度出口規模300萬美元(含)以上的企業,按照當年出口額的0.1%予以獎勵,其中年度出口規模300萬美元(含)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本年度新增出口額每100萬美元獎勵3萬元人民幣;對年度出口規模1000萬美元(含)以上的企業,本年度新增出口額每100萬美元獎勵5萬元人民幣。每個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 內資獎勵
著力發展有機和化工新材料、裝備制造(石化)、節能環保等主導產業,都市輕工、2.5產業及醫藥健康等特色產業。
(三)投資獎勵
1. 根據不同的產業項目新引進固定資產投資的不同額度,分別按照固定資產實際到位資金的 0.3%、0.5%、0.8%給予獎勵。
(1)有機和化工新材料、裝備制造(石化)、節能環保等重點招引工業類項目,新引進固定資產投資在 1 億元以上,2 億元以上和 5 億元以上;分別按照固定資產實際到位資金的 0.3%、0.5%、0.8%給予獎勵。
(2)都市輕工、2.5產業及醫藥健康等項目,新引進固定資產投資在 1000 萬元、3000 萬元、5000 萬元以上;分別按照固定資產實際到位資金的 0.3%、0.5%、0.8%給予獎勵。
(3)股權合作、資產并購或兼并重組等項目,按投資者實際投資所占股權比例兌現優惠政策。
2. 對納入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現代海洋、醫養健康等五個新興產業投資統計平臺的,且當年完成生產性設備投入在 1000 萬元及以上的(單臺設備稅前金額不低于 3萬元),按當年生產性設備實際投入的5%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200萬元,享受該政策后,不再執行固定資產到位獎勵(即第三條投資獎勵的第一項)。
(四)資源盤活獎勵
1. 租賃標準廠房類項目,在3年內實行先繳后獎勵的優惠政策,每個合同年度形成的開發區地方財政貢獻全額予以獎勵。獎勵在每個合同年度結束后30日內由承租企業向開發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15日內兌現獎勵。
2. 兼并重組開發區內企業且完成整合并充分盤活的,兼并、收購面積50畝(含)以下的給予一次性獎補20萬元,50畝以上200畝(含)以下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200畝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
(五)發展貢獻獎勵。新引進企業和項目,自產生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年度起,前3年給予開發區地方財政貢獻100%獎補,后2年給予開發區地方財政貢獻 50%獎補。
(六)企業高管獎勵。對新引進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以上職務的人員,每家企業不超過 10 名),繳納個人所得稅開發區地方財政貢獻部分,5 年內按 100%標準獎勵個人。
(七)資金配套扶持。
1. 鼓勵引進天使基金、風投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等各類投資基金。對注冊資本(合伙資本)達到1億元的投資基金,實繳出資滿1年后,按實繳出資總額(扣除政府引導基金后)的1%給予獎勵,單支基金因此獎勵金額最高300萬元;投資于區內企業、項目,投資期限已滿1年的部分,按投資金額(扣除政府引導基金后)的2%再給予獎勵,單支基金因此獎勵金額最高300萬元。
2. 設立產業發展基金或引導資金,以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科技含量高、投資規模大、市場前景廣的項目引進培育的,相關扶持政策實行“一事一議”。
(八)引進的總部企業。引進的總部經濟、結算經濟、樓宇經濟,年度開發區地方財政貢獻高于100 萬元的,按不低于年度開發區財政貢獻的80%予以獎勵。開發區地方財政年度貢獻超過100萬元時開始進行獎補,獎補頻次為當月繳納稅款經核實后次月撥付。對特殊情況,可根據行業、經營額度、地方財稅貢獻、占用開發區要素資源等因素,進行“一事一議”獎勵。
(九)重點項目“一事一議”。對世界500強企業投資項目、投資額在5億元以上項目、年納稅額在3000萬元以上項目,以及發展前景好的高成長性科技企業和急需引進的重要核心人才,相關扶持政策實行“一事一議”。
第三章 招才引智獎勵
(十)實施“鳳凰學者”工程。被評為“鳳凰學者”的,在5年管理期內,每年給予5萬元經費補助。對入選國家人才計劃、省“泰山學者”特聘專家(教授)、“泰山學者”海外特聘專家、“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工程”專家,“黃河三角洲學者”特聘專家,“黃河三角洲學者”產業領軍人才,符合條件的,納入“鳳凰學者”工程,給予配套支持。
(十一)實施優秀企業家對標培養計劃。實施企業家成長工程,組織開展優秀企業家評選,每年3名,管理期3年,每年給予3萬元的獎勵。
(十二)實施優秀企業培育計劃。組織開展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綜合考核評選,根據企業納稅、產值、基礎工作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排名,每年評選5家,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十三)產業技能人才開發工程。廣泛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對獲得各級政府組織評定的世界大賽獎牌、全國技術能手、省技術能手的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1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四章 重點項目獎勵
(十四)省重點項目。對投資額達到當年投資計劃,通過上級考核驗收的,一次性獎勵資金30萬元;
(十五)市重點項目。對投資額達到當年投資計劃,通過上級考核驗收的,一次性獎勵資金20萬元;
(十六)縣重點項目。對投資額達到當年投資計劃,通過上級考核驗收的,一次性獎勵資金10萬元。
第五章 企業發展獎勵
(十七)鼓勵企業轉型升級。支持主導產業骨干企業開展以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綠色化改造為重點的新一輪高水平技術改造,當年納入統計平臺且實際到位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給予實際到位資金0.5%的獎補,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十八)鼓勵企業多渠道融資。積極支持區內符合條件的優質、成熟企業上市,其中,在主板市場上市,開發區一次獎補100萬元;在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開發區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等資本市場上市掛牌,開發區給予一次性獎補10萬元。
(十九)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開發區給予一次性獎補5萬元。
(二十)鼓勵企業創新。在提高《專利合作條約》國際專利(PCT)申請資助標準的基礎上,對PCT獲得單位、個人,開發區分別給予獎勵1萬元和5000元。
(二十一)鼓勵創新載體建設。對新認定的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創新平臺,開發區財政給予5萬元一次性補助。
(二十二)獎勵納稅先進企業。企業當年開發區地方財政貢獻比上一年度開發區地方財政貢獻超過100萬元(含)以上的,且納稅總額排名前十名的企業,按照超出部分的50%給予獎補。
(二十三)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壯大。對首次“小升規”工業企業,開發區給予1萬元獎勵,且與上級獎勵不沖突。
(二十四)支持現有企業擴大有效投資。對當年固定資產投資過1000萬元的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0.3%給予補助,且與上級獎勵不沖突。
第六章 平臺載體建設投資獎勵
(二十五)商業綜合體、科技孵化器、創新創業園、工業園區、康養綜合體等,享受本政策。
(二十六)園區入駐企業在開發區內新注冊公司,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可按照每新建1平方米給予不低于200元的獎補。
(二十七)園區招商進駐的企業自正式投產后,在開發區所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前5年予以100%獎補。
(二十八)園區平臺載體其他方面的政策采取“一事一議”。
第七章 新經濟獎勵
(二十九)本政策所指新經濟是電子商務、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轉化、數字經濟、新一代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等。
(三十)對租賃辦公工位的企業或個人以及公共配套部分給予每平方米每年50元的租金補貼,以實際租賃的時間和面積為準。
(三十一)園區招商進駐的企業自正式投產后,在開發區所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前5年予以100%獎補。
(三十二)孵化出AI等新動能項目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三十三)創新媒介形式,聯動省級以上大范圍高等級媒體對本地新經濟發展有重大媒介作用的,“瞪羚”式和“獨角獸”企業優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議”。
第八章 附 則
(三十四)享受本政策的企業,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等須在開發區范圍內;招商引資項目10年內不得遷離開發區,不得改變在開發區的納稅義務,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三十五)涉及招商引資項目政策,原則上在項目建成投產后給予兌現。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同一事項按本政策的最高標準僅能享受一條扶持措施。
(三十六)現有企業獎勵原則上對同一企業扶持獎勵資金不超過其對開發區地方財政的貢獻。
(三十七)扶持資金以財政年度為申報基準,定期審核、統一撥付。開發區地方財政貢獻,如沒有特殊說明,均指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的開發區留成部分。
(三十八)本政策印發之前出臺的相關政策全面廢止;已按原政策簽訂合作協議的項目,按照原協議(合同)執行。
(三十九)已落戶企業、項目,建設、運營期間發生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發生安全事故,違反安全生產、環保、消防等有關法律法規,受到相關部門處罰及失信企業,取消企業享受的激勵政策。
(四十)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執行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時,相關條款自動廢止。
本政策由利津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并具體實施。
(本文轉自“山東利津經濟開發區”)